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进口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201页(1658字)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人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征收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二)纳税范围。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这里所称之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称的应税个人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对进口应税个人自用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应按《海关进出口税则》和其他有关税法、规定征收进口税。
二、征税项目和税率
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中对征税项目和税率都作了分别规定。同时,海关总署还依据《税率表》制定了《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以下简称《税则归类表》)。海关对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按《税则归类表》进行归类,确定适用的税率。进口物品如《税则归类表》中没有具体列名,可由海关按照《税率表》规定的范围归人最适合的税号归类征税。
表5-2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注:避孕用具和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
三、税额计算
进口税从价计征。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项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纳税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四、补征、追征和退还
(一)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应当自税款缴纳证之日起年内,向纳税人补征;海关发现漏征税款,应当自物品放行之日起年内向纳税人补征。因纳税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可自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以内向纳税人追征。
(二)海关发现或确认多征的税款,海关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也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
五、申诉与复议
(一)纳税人与海关发生争议纳税时,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二)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