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双重征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519页(2947字)

一、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通常有免税法和抵扣法两种。免税法多为实行属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所采用,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营业利润、个人劳务所得等)免予征税,由所得来源地国家独占征税(但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投资所得,也往往采用抵扣法)。抵扣法通常为实行属地和属人原则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采用,对其居民境外所得缴纳的外国税收,准许从本国应缴纳的税额中扣除。

在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已明确对我国居民(自然人和法人)的境外所得缴纳的外国税收,用抵扣法消除双重征税。

二、免予征税

在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一些国家对来源于中国的营业利润等项所得给予免予征税的待遇。缔约国对方明确用免税法消除双重征税的国家有:法国、比利时、荷兰、德国、捷克和斯洛伐克、挪威、瑞典、瑞士、波兰、保加利亚、西班牙、匈牙利、奥地利、卢森堡等。用免税法消除双重征税国家,对其居民在中国取得的营业利润和拥有的财产(所得或财产),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该国就不再对其居民征税。在此情况下,投资者既可避免双重征税,又可实际得到中国的减免税等税收优惠。但各国的免税范围不尽相同。

三、饶让抵免

在中国的涉外税收法规中,有许多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税、免税、退税和减低税率等。为了使来自缔约国的投资者最后得到实惠,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在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除了个别情况外,一般都列入了饶让抵免的内容,即:在居住国居民应纳税额时,对其境外所得由来源地国家给予的减免税等税收优惠,视同已征税予以扣除。

饶让抵免,通常适用于采用抵扣法的国家。这是因为,采用免税法的国家,由于投资者可以得到减免税等的税收优惠,也就不再需要在税收协定中列入对营业利润减免税视同已征税并予抵扣的饶让抵免规定。而在实行税收抵扣方法的国家,其税收抵扣仅限于在国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对其居民在所得来源地国家享受的税收优惠,在居住国仍要缴纳税收。因此,只有采用税收饶让抵免办法,纳税人才能得到所得来源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为此,在税收协定中,常有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

(一)中国同日本、英国、来西亚、丹麦、芬兰、阿联酋、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澳大利亚、科威特等国的税收协定,由这些国家单方面承担饶让抵免义务。但各国饶让抵免的范围有所不同。

(二)中国同意大利、泰国、南斯拉夫、马耳他、毛里求斯、巴布亚新几内亚、韩国、印度、越南、毛里求斯、牙买加、南斯拉夫、马其顿等国家,在协定中明确双方相互给予饶让抵免待遇。

(三)中国同巴西、罗马尼亚、蒙古、以色列、斯洛文尼亚、卢森堡、俄罗斯、白俄罗斯、克罗地亚、土耳其、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斯坦、孟加拉国、苏丹、美国等采用免税法的国家以及没有接受饶让抵免的国家,在税收协定中,就没有列入饶让抵免的规定。

四、定率抵扣

在中国同许多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采取了对投资所得实行定率抵扣的方法;缔约国一方居民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投资所得,不论缔约国另一方是按税收协定的限制税率征税,还是按其国内税法给予减免税,该缔约国一方在对其居民征税时,都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比率给予税收抵扣。

表13-3

(一)单方面承诺对其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投资所得,在计算征税时,要按税收协定规定的比率给予税收抵扣的国家有:日本、丹麦、芬兰、新加坡、加拿大、新西兰、荷兰、法国、比利时、德国、挪威、瑞典、波兰、澳大利亚、科威特、瑞士、西班牙、匈牙利、奥地利、阿联酋、卢森堡、冰岛等。

(二)在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相互给予定率抵扣的外国有:意大利、巴基斯坦、塞浦路斯、捷克和斯洛伐克、马耳他、巴布亚新几内亚、韩国、越南、牙买加等。

在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情况如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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