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领队、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出版社《北京奥运市民法律知识手册》第39页(457字)

【参考法条】:《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条。

教练、领队、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应承担下列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

(1)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2)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3)对于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4)同时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5)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以上(1)、(2)、(3)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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