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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22页(3722字)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注册会计师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选拔注册会计师的最为有效、最为科学的途径,目前世界上普遍采用这种方式选拔、吸收注册会计师。我国于1991年恢复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自1993年起将每年举行一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三个阶段:考核、考核及考试、考试。

1.注册会计师单一的考核阶段。

这一阶段持续的时间从1980~1986年7月。1980年12月我国恢复重建注册会计师制度,财政部《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规定:“凡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人员,经考核批准,可以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1)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已取得高级会计师、会计师技术职称的人员;

(2)担任财务会计专业教授、副教授、讲师,并具有一定财务会计工作经验的人员;

(3)熟悉财务会计制度,担任查帐工作三年以上,适合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人员。

由于这一时期处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恢复和重建期间,为了使人们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允许注册会计师兼职,甚至一部分行政机关的干部也获得了该资格,虽然在当时,对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有益,但这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和公正性。另外在这一时期,注册会计师的产生办法主要是个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由会计师事务所向主管财政机关报批,主管财政机关再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只要手续上符合规定的要求,就可以批准注册。显而易见,这种审批方法最大的弊病在于,由于各地发展情况不同,在掌握审批制度时宽严程度也不一致,从而造成注册会计师素质高低参差不齐,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形象产生了许多不良影响。

2.考核和考试阶段。

1986年7月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条例》确立了取得注册会计师的两种途径——考试或考核,该条例规定凡是申请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的考试、考核,只有在考试或考核合格(考核通过,可免于考试)以后,才能经批准注册。但由于种种原因,注册会计师的全国性统一的考试、考核工作直到1991年才开始。

1991年根据《注册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关于成立“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的通知》,决定设立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监督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工作。并于同年制定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第一次统一考试、考核办法》,在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考试、考核的对象、条件等。

(1)考核。考核对象有三种:第一,1986年10月1日以后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并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第二,已经进入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条件的人员;第三,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符合考核条件,准备进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注册会计师的人员。

考核条件有:担任过高级会计师或会计学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并有会计工作实践经验;或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学历,或者大专同等学历,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0年以上,确有会计专长。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均可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转报当地考试委员会进行考核,最后报全国考试委员会复核。这一期间的考核条件中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担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后确实不称职、已退出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因年老多病已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的人员,应按《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这一阶段注册会计师的考核虽然制定了统一的标准,也吸收了一批优秀人才,但由于考核条件的限制,很难吸收年轻人,结果造成了注册会计师队伍的老龄化。

(2)考试。1991年考生对象和报考条件为: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经济类大专学历或者相当于大专学历,截止1991年8月31日止,已从事三年以上(含三年)会计、审计工作;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截止1991年8月31日止,已从事一年以上(含一年)会计、审计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

规定考试内容为: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经济法等四门科目,考试方法为闭卷笔试,单科总分120分。

考试结束后,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确定合格分数线,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据此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发放考生的合格证,再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将合格证发给每一位成绩合格的考生。考试合格证有两种分单科合格证和全科合格证。对一次考试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发给全科合格证;部分科目合格者,对其合格的科目发放单科合格证。单科合格人员可在取得单科合格证书后的连续两次考试中免试已合格科目,若连续三次(或三年)仍没有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科目,则第一次的合格成绩失效;若在连续三次(或三年)考试中,所有科目均已合格,则可持有效的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

1991年12月7、8两日,我国举行了第一次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共有1万多人参加,但全科合格者仅400多人。

第二次注册会计师的全国考试于1993年10月16、17日进行,考试范围与第一次没有多大区别,但1993年度的考试各地均相应地放宽了考生的报考条件,只要具有经济类大专学历或者相当于大专学历的,均可报考。1993年全国共有57000多人报考,是1991年报考人数的2倍,全科合格人数共3754人。

这一阶段的考试和考核为注册会计师队伍的发展输入了新鲜血液和后备力量,为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人才方面的保证。

3.考试。由于考核制度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在执行中又会受许多人为因素的影响,在选拔注册会计师时,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注定其在注册会计师历史上只能是一个短暂的过渡阶段。随着《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及实施,考核制度已完全成为过去,要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必须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是国家委托财政部举行的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报考应具备的条件:“凡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于部分科目的考试。”在该法中还明确规定:“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1994年有关考试内容及科目较前两年没有太多变化,但从1995年开始,考试制度已有许多变化。首先考试科目增为五科: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经济法、税法。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成绩分数线,而不是像前三次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划定分数线。并规定持有全科合格证的人员,可按规定申请注册会计师资格和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资格,完成后续教育,合格成绩可长期有效;否则其合格的成绩自取得全科合格证后的第六年起失效。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注册会计师的地位和作用为人们所重视。“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已成为不少人执业的选择,为取得这一光荣职业的“钥匙”——考试合格证,1994年全国共有11多万人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统考,分别是1991年和1993年的5倍和1993年的2倍。尤其具有特殊意义的是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1994年,中国首次对外开放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和港澳台地区考生共482名参加了该年度的考试。这对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将产生积极的作用。随着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进一步完善,并逐步与国际接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会加入注册会计师行业,逐渐改变目前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不尽合理的现状,使其日趋合理,为提高整个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创造更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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