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财会工作管理规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302页(1424字)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更好地进行,财政部于1992年6月24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各方面要求。

一、财务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权限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管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称为主管财政机关。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所属企业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者改变合作条件的,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二、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规模较小,设置财务会计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不设。但必须有指定的专人负责财务会计工作。

企业应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理财务会计工作。财务人员因故离职时须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务会计工作。

三、企业财务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规定,以及国家统一制度的要求,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开支标准与审批程序、外币资金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稽核等项制度。其财务制度应在企业投入生产经营以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四、帐簿和会计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会计帐簿。帐簿的种类应包括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等三种主要帐簿和各种必要的辅助性备查帐簿。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必须在中国境内妥善保管。企业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必须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时限,定期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人。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并出具查帐报告。企业的年报或所附的查帐报告与财政部的规定不符时,须重新编报。

五、资本验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收到投资人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后,应当在60天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人出具出资证明,同时报主管财政机关。验资报告失实的,应重新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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