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会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871页(3571字)

(一)引言

1.本公告涉及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会计。

2.本公告不涉及以下专门活动:

(a)根据合同为别人进行的研究和开发活动;

(b)石油、天然气和矿藏的勘探活动;

(c)企业初设阶段的研究和开发活动。

定义

3.本公告使用的下列词汇,有特定的含义:

研究,从事有创造性的和有计划的调查,希望得到新的科学的技术的知识和理解。

开发,指在开始商业生产之前,把研究结果或其他知识变为计划或设计,以生产新的或有重要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

(二)说明

4.企业为了增加其科学技术知识和设计新的应用而实施创造性的工作,会有助于企业维持经营并提高竞争地位。因此,研究的开发活动的费用的会计处理和反映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是很重要的。

研究和开发活动的费用

5.要具体确定用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费用金额,可能有实际上的困难。为了获得在不同企业之间,和同一企业各报告期之间合理的可比性,有必要确定研究和开发费用的构成要素。

6.研究和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以下各项:

(a)薪金、工资和人员的其他有关费用;

(b)消耗的材料和劳务费用;

(c)设备和设施的折旧;

(d)间接费用的合理分配,其分配办法与存货的间接费用的分配相似(见《国际会计准则2——历史成本制度下存货的估价与列报》);

(e)其他费用,如专利权和执照费的摊销。

7.为了维持现有产品的生产和推销现有产品而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研究和开发费用。因此,对现有产品、生产线、生产工序及其他现行操作所日常或定期进行的小改革费用,以及市场调查的日常费用或推销费用都不列入研究和开发费用。

8.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为了确定产品用途或开发潜在市场而进行的市场调查,是类似于开发活动。在这类情况下有关费用有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方法相同,根据同样的想法予以注销或递延。

研究和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9.研究和开发费用在各会计期的分配,取决于它们与将来产生的受益之间的联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本期研究和开发费用与以后的受益很少或没有直接联系,因为受益的金额和时间通常很不确定。因此,研究和开发费用通常作为发生当期的费用。

10.如果能证实产品或工艺在技术上和商业上是可行的,并且企业有足够的能力将其在市场推销。9段所提的“不确定性”便大大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把开发活动的费用递延到以后各期较为合适。以前已注销的开发费用不再转出,因它们是在技术上和商业上是否可行还很不确定,不能与以后的受益建立联系时发生的,是属于过去时期应有的支出。

11.递延的开发费用应根据产品或工艺的销售量或使用量或按照例题的期间有规则地进行摊销的数量和时间。

应说明事项

12.关于确定和开发活动费用的会计政策应列入会计政策说明之中(见《国际会计准则1——会计政策的提示》)。假如实行摊销,还应说明实际摊销方法(见《国际会计准则5——财务报表应提供的资料》)。

13.列报(a)研究和开发费用(包括递延开发费用摊入数)借记每期费用的数额和(b)递延开发费用未摊销余额,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考虑本企业研究和开发活动与其他企业的研究和开发活动相比较的重要性,及其与本企业其他活动相比较的重要性。

14.其他可能提供的有用的资料是对研究和开发项目的一般说明,项目已经实施的程度和预计还需要多少费用。

(三)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9,包括本公告15-25段。本准则应与本公告1-14段和国际会计准则前言联系起来阅读。

15.研究和开发费用应包括:

(a)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人员的薪金、工资和其他有关费用;

(b)研究和开发活动消耗的材料和劳务费用;

(c)设备和设施用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折旧费;

(d)与研究和开发活动有关的间接费用;

(e)与研究和开发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例如专利权和执照费的摊销。

16.15段所说的研究和开发费用的金额,应在发生期列入费用,但17段所说递延到以后各期的情况除外。

17.一个项目的开发费用,如具备所有下列条件,可递延到以后各期:

(a)产品或工艺非常明确,其费用能与其他费用划分开;

(b)产品或工艺在技术上可行,业经证实;

(c)企业管理部门已表示要生产和销售或使用这种产品或工艺;

(d)这种产品或工艺有明显迹象有未来市场,如果是为内部使用而不是出售,其用途能被证实;

(e)有足够的资源,或有理由预期有资源来完成本项目和推销该产品或工艺。

18.根据17段所说的条件,对一个项目开发费用的递延金额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在加上进一步的开发费用、有关生产费用和推销该产品直接发生的销售费用及行政管理费,合理地预期能从将来的有关收入中收回的金额。

19.如果对开发费用采用递延的会计政策,应适用于能满足17段所列条件的所有开发项目。

20.如果一个项目的开发费用属递延开发费用,应根据产品或工艺的销售或使用(或按销售或使用期的时间),把它们有规则地分摊到未来使用或销售产品或工艺的会计期中。

21.项目的递延开发费用,应在每一报告期期末加以检查。当过去符合17段的条件,现在不符合时,其未摊销的余额应立即转为费用。当仍然符合递延的条件,但递延开发费用的金额(和18段所提到的其他有关费用)估计已超出未来有关收入。其超出部分应立即转为费用。

22.开发费用一经注销,即使造成注销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也不应再转回。

应说明事项

23.应说明作为费用支出的研究和开发费用的总额,包括递延开发费用的摊销数。

24.应说明未摊销递延开发费用的变动金额及其余额。应说明未摊销余额的计划中的或已采用的摊销方法。

生效日期

25.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期从1980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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