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61页(709字)

代表的法律地位从根本上说,是由我国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又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一)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按照宪法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必需的经济、文化条件还不充分。因此,十三亿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必须采取代议制的方式,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来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人大代表肩负着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任。

(二)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既代表人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又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由于国家权力机关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因此,人民代表大会整体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全体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个人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必须通过自己在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把人民分散的正确意见集中起来,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变成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体现出来。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核心和主导地位,决定了人大代表在国家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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