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辞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315页(527字)

按照选举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人大代表提出的辞职被接受的,代表资格即终止。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代表提出辞职可以因多种原因,诸如健康状况或者自感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等等。

必须指出,人大代表是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因此代表考虑提出辞去代表职务应当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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