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41页(783字)

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并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基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客观存在的经济往来的实情,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授权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1)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①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账、核算。

②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遵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账、核算。

③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

(3)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家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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