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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事业单位如何积极兴办第三产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03页(570字)

(1)兴办第三产业范围。为把事业搞活,多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1985年全国总工会与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发了“关于工会举办为职工服务的第三产业的通知”,通知规定为有利生产、方便职工生活,工会和所属事业单位,可以经营食品和百货小卖部、餐厅(包括冷饮、茶座)、招待所、理发室、浴池、缝纫社,办托儿所、幼儿园等,工会的业余学校可办校办工厂。工会办的服务设施,可以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2)事业单位兴办第三产业作为附设部门有两种管理形式。一种是财务独立核算,盈利的一部分或大部分上交,纳入事业单位预算,另一种是全部收支纳入事业单位统一核算。这两种形式,财产属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属事业经营业务的一部分。

(3)兴办第三产业所需资金,原则上都要有偿使用,定期归还。第三产业经营活动实现的盈利,首先用于偿还投资、借款和贷款。如经批准可税前还款的,要先用税前利润还款。投资、借款或贷款还清后的税后利润,除合资经营的按规定比例分配外,应上交主管部门一部分,上交多少由主管部门决定,其余全部留在本单位,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分配比例由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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