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6页(1062字)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①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财政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达到以上标准的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但是,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③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②个人。

③非企业性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⑤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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