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麦隆渔品卫生监察办法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8页(267字)
喀麦隆《关于渔产品卫生监察方式的法令》第16条规定,渔产品的卫生监察采用分份检查的办法。对每份渔产品的全部或抽样进行一般性检查。如果一般检查还不能充分达到卫生监察的目的,即由监察人员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更深入的检查。除了留给卫生监察人员进行评估的特殊情况以外,一般根据抽样检查结果做如下处理:在抽样中,如果有10%以上部分的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达不到要求,则将被抽样的那份产品扣押;在抽样中,如果有10%以下部分的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合要求,那么被抽样的那份产品允许经过挑拣后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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