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不动产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9页(367字)
1948年10月14日批准试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共45条。主要规定:(1)不动产登记,以土地及建筑物为限;不动产登记物权分所有权、地上权两项;不动产物权,未经政府登记的,对于第三人不生效力。(2)私产登记时,应由登记权利人及登记义务人或其他代理人进行。(3)各级政府或公立机关,对不动产执行拍卖或公卖处分时,登记权利人在进行所有权移转的登记时,可请求执行政府或公立机关出具登记原因,证明是嘱托政府登记的。(4)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书如未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盖章时,不得受理。(5)申请为不动产权利设定保存移转的登记,须按本办法规定交纳登记税。(7)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发现后可照登记税加倍征收;如有进行虚伪登记的,发现后除缴纳登记税不发还外,并依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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