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环境保护协会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4页(271字)

1989年10月27日,法国颁布法令规定:(1)批准成立协会申请书由董事会授权的协会主席提出。(2)申请和附件包括:协会简介,会员数量和近3年从事的主要活动;一份该协会最新章程。(3)批准成立协会申请书的模式由负责保护自然、负责城市化和负责历史古迹和风景名胜的部长们联合颁发政令确定。(4)申请书及其附件1式4份,当需要遵照规定进行咨询时,可以要求增加数份。(5)欲获得在地区范围内或者跨省但属于同一地区范围内成立协会的,将有关申请材料挂号寄发给协会总部所在地区的区长,并索要邮局收讫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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