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的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47页(2895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对于任何一个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在经营活动中,既会发生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又会发生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因此,每一个一般纳税人都会有收取的销项税额和支付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样,进项税额作为可抵扣的部分,对于纳税人实际纳税多少就产生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下面分别介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5项规定计算:

①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进项税额。

②进口货物按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计算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说明,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记录该进项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注明增值税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⑤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我国目前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状况,税法规定了一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项目和事项。

①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以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无法准确划分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较大偏差时,税务机关可在当年年末按全年数据计算出全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对各月的数据进行调整。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企业兼营免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较大偏差时,税务机关可在当年年末按全年数据计算出全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对各月的数据进行调整。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属于最终消费环节,最终负担增值税税款。因此,对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所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予扣除。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管理不善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后,这些购进货物已经退出流通过程,纳税人实际上是最终消费者,应当承担增值税。因此,纳税人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损(撕)毁专用发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