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的会计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66页(1758字)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一般纳税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本来销项税额按零税率计算,出口货物在国内采购的进项税额应全额退还出口企业,但由于国家财政困难等原因,可能只退还企业一部分增值税,即存在退税率的问题,不予退税的部分计入企业的销售成本。国家可能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货物实行不同的退税率。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2】某公司2004年1月购入某种商品120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种商品的增值税率为17%,全部款项已支付,商品已验收入库。当月,该公司将其中50%的商品出口给美国A公司,销售价格为25万美元,1月初人民币汇率为¥8.27/1USD,款项两个月后支付;另外50%的商品全部内销,销售价格为200万元,销售款项尚未收到。国家规定该类商品出口退税率为8%。该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0
(2)销售商品时(内销50%):
借:应收账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3)出口销售实行0%税率(外销50%):
借:应收账款——A公司 (USD250000)206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67500
(4)出口退税率为8%,另外9%进销售成本,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①借:主营业务成本 209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0000
②借:应收补贴款 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80000
(5)但是,可能国家财政一时拿不出8万元来退给企业,而是同意退5万元,另外3万元国家不退现金给企业,而是让企业在其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抵减,即可以少交国家3万元,相当于国家把3万元退给了企业。这样,上述会计分录(4)中的②就应作如下编制:
借:应收补贴款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