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132页(847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除外。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对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受两个方面因素限制(见表6-3):

表6-3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项目一览表

其一,销售项目是否能够开具专用发票;

其二,购货方是否能够使用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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