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棉花的政策应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262页(1367字)
政策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指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基本案情
某棉花经营单位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农副产品专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实现采购5000万元,销售6000万元(假设进销均是含税价)。公司决策层认为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最大可能地抵扣税款,所以他们一直向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购进棉花。
2005年初,该公司新聘请的税务筹划师与公司的决策层一起分析公司的采购政策时,对公司的进货渠道提出了质疑:如果要用10万元采购一批棉花,向谁采购比较划算呢?税务筹划师拟订了两个采购方案:
方案一: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
方案二:向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单位采购。
节税分析
方案一是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为:
抵扣进项税额=100000×13%=13000(元)
方案二是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改为13%,则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抵扣进项税额=100000÷(1+13%)×13%≈11504.42(元)
对上述两种采购方案进行比较,该企业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棉花,要比向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单位采购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1495.58元(13000-11504.42)。
节税结果
该棉花经营企业如果2005年的经营业绩与去年持平,假设采购还是5000万元的话,如果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购买,则进项税额为650万元(5000×13%);如果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则进项税额为575.2212万元[5000÷(1+13%)×13%],如果该企业销项税金不变,进项税额增加74.7788万元(650-575.2212)。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从而为企业节税74.77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