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转型试点”的政策应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276页(2121字)

政策指南

2004年,我国从公平税负和协调地区发展的角度出发,颁发了财税字[2004]156号文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5]28号),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理解,这些政策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仅限定在东北地区的黑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这些产品年销售额要占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这样一来便把我国其他地区的这些行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权排除在该政策适用范围之外,仅适用于原有的生产型增值税税收政策。这种税收歧视便给东北地区以外的企业利用固定资产租赁或通过设立独立的子公司的方式进行节税带来新的契机。

基本案情

海南省有一家大型制药公司,是一家集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集团公司,下属有独立的药品生产企业、研发公司、附属医院等11家子公司,其研制开发的药品在海南省省内销售情况较好,年利润超过千万元。由于其药品销售情况较好,现有的药品生产能力满足不了市场需求,从而在2004年初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准备扩大现有药品的生产能力,但是新上一条药品生产线估计需要花费将近2000万元人民币,进项税额为340万元(2000×17%)。根据经验数据,这条生产线预计使用年限达20年,该条生产线可以进口替代也可以由国内厂商提供。如果进口该套生产设备,由于该药品生产企业不是外资企业,并不能享受到投资总额内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而经董事会决定从国内购买一条新的药品生产线。

假定新购的这套设备不保留残值,预计使用年限20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年利率为10%(复利)。

节税分析

方案一:如果不进行节税筹划,从东北地区以外的非增值税试点地区购买该套设备,那么340万元的进项税额进入固定资产成本,增加该套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的基数,从而带来折旧增加冲减企业所得税的好处。

增加的年折旧额=340×1/20=17(万元)

每年度节约所得税额=17×33%=5.61(万元),在以后的19个年度内,该企业每年都能取得相同的折旧冲减所得税上的好处,那么20年下来冲减所得税得到的全部好处折现为5.61×8.5136≈47.76(万元)(其中8.5136为年金现值系数)。

方案二:总体思路是通过恰当的手段实现340万元的进项税额当年全部抵扣。具体可供操作途径有二:其一,与东北试点地区相关的制药厂协调,进行经营性租赁;其二,兼并或收购相关的制药厂或者海南制药厂在东北试点地区直接设立的独立子公司,通过该子公司购买该套设备,再进行经营性租赁。那么筹划后当年实现的税上经济收益为340万元。

节税结果

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方案二所实现的税上经济收益为292.54万元(340-47.46)

特别提示

方案二中的两个可供选择的途径都要考虑到公司的现金净流出的影响、资金的安全性以及是否与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相一致。

第一种可供选择途径可以缓解海南总公司的资金压力,通过与东北地区的相关药厂协调进行经营性租赁,只要不损害对方的经济利益,同时对方在购买海南药厂所需的生产线时自己的资金比较宽裕,如果资金上不宽裕时,还需要海南药厂对东北这家相关的公司提供资金上的借贷。这些做法一方面可能增加协调成本;另一方面涉及到资金的安全性。但是,海南的制药厂在资金方面是不存在问题的,只有在经济上让东北地区的公司觉得有足够的合作经济上动力,这个方案才能得以顺利实施。

第二种可供选择途径具有较大现实可能性。但是这种方案要与本企业的战略规划相一致,由于海南这家制药厂的产品本身的市场反应较好,在东北地区还没有实现分销或直销,那么通过自己兼并或设立独立的子公司来实现这套生产线的引入就有多方面的好处:其一,扩大市场影响力,容易取得开拓东北市场所取得收益;其二,由于委托购买这套设备是自己能控制的被兼并企业或新设立的子公司,资金安全性有一定的保障;其三,购买这条生产线所能带来的进项税额抵扣的好处给总公司直接带来税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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