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发生运费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53页(2336字)
政策指南
对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能够开具运输业务发票的运输企业,购货方可以从该企业取得运费发票并依法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对于无法取得合法抵扣凭证而发生的运费,可以采用降低售价的方法,鼓励购货方自行办理货物运输。这样既可以刺激销售,又合理地避开了运费的抵扣问题。
基本案情
沿用案例1中的数据,现在分析作为销售方的企业对运费的相关处理方案。假定税率为17%,运费为1170元不变,运费外的进项税额和成本恒定不变,所用的其他数据均为假定数。
节税分析
销售企业在账务处理过程中,由于对运费的处理方法不同,使得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同,从而导致现金流入量也不同。下面将介绍几种不同的方案,来分析运用不同的运费处理方法对现金流入量的影响。
方案一:运费单列
(1)运费单列可以抵扣的账务处理
①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②借:营业费用 1088.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1.90
贷:银行存款 1170
③总的现金流入=117000-1170-(17000-81.90)=98911.90(元)
(2)运费单列不可抵扣的账务处理:
①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7000
②借:营业费用 1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③总的现金流入=117000-1170-17000=98830(元)
方案二:运费抵减售价
运费抵减售价实质上也是税负转嫁。
转嫁的税负金额=1170÷1.17×17%-1170×7%=88.10(元)
因此,需要企业与销贷方协调解决,以达到利益均衡。我们认为,只要将销售价格处于下面所介绍的(1)、(2)之间,对于购销双方都是有利的。
(1)税负转嫁完全由购货方承担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58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830
总的现金流入=115830-16830=99000(元)
(2)销货方承担转嫁税负的账务处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销货方完全承担这部分税负,从现金的角度看也是有利的。
借:银行存款 115726.9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911.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815.02
总的现金流入=115726.92-16815.02=98911.90(元)
节税结果
通过以上方案对销货企业的现金流入量的分析得出,税负转嫁完全由购货方承担时,销货企业的现金流入量在运费恒定、进项税额恒定的前提下最多;由销货企业承担转嫁的税负时,销货企业的现金流入量在运费恒定、进项税额恒定的前提下与运费单列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现金流入量一样;采用运费单列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方法所产生的现金流入量最少。因此,到底转嫁的税负由谁承担,需要购销双方协商,找到其中的平衡点,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