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6页(1739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代表国家依法与公民个人或者企业所签订的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进行租赁经营的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都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有效形式。1988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确立了租赁经营制度及其法律形式。根据该《条例》,通过签订企业租赁合同,国家授权的单位(即出租方)将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有期限内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并依合同约定自主经营。企业租赁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其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出租方为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出租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承租方可以是公民个人、合伙的公民、企业的全体职工或另外的企业。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标的,即被租赁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②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一般为3~5年);③租赁期内经营总目标及年度经营目标;④租金数额、交付期限及计算方法;⑤承租方的收益及企业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⑥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的处理;⑦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⑧担保的形式和要求;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⑩违约责任;⑾租赁期满后资产返还和验收。出租方的权利有:①监督承租方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②监督租赁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害;③收取承租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租金。出租方的义务有:①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方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租赁前享有的各项优惠待遇;②为租赁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③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合同有关部门协助租赁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承租方的权利有:①享受国家规定的厂长权利;②任免厂级行政副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③决定企业脱产人员编制;④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承租方的义务为:①履行国家规定的厂长职责;②执行价格政策,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④维护租赁企业资产,保证设备完好,办理企业财产保险;⑤按期交付租金。出租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租方,然后与其签订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经营合同的订立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并且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①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无过失且无法防止的外因;②由于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善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年度经营目标;③由于一方违约;④由于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书面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即视为默认。租赁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决定,亦为终局裁决。逾期未申请复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即为终局裁决。合同任何一方也可以根据租赁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未规定纠纷处理办法,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或发生纠纷时达成申请仲裁的书面协议的,由仲裁机关依法进行仲裁。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租赁合同是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重要法律形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颁布,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营机制成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新的方向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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