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6页(1175字)

国家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债券的活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所谓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是规范企业债券管理活动的主要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债券发行管理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定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3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发行章程;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债券发行的法律责任 ①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②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冻结并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5%以下的罚款。③超过规定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④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⑤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应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⑥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以上各项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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