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补贴转为代垫运费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73页(1810字)

基本案情

广州美华电器公司销给惠州皇明电子有限公司电器产品30000件,不含税售价300元/件,进价为不含税180元/件,价外运费32元/件,自营汽车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20元/件。

广州美华电器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30000×300×17%+30000×32÷(1+17%)×17%

≈1530000+139487.18

=1669487.18(元)

产品进项税额为:

30000×180×17%=918000(元)

自营汽车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抵扣进项税为:

30000×20÷(1+17%)×17%≈87179.49(元)

其应纳增值税税额=1669487.18-918000-87179.49

=664307.69(元)

节税分析

如果将自营车辆“单列”出来设立二级法人广州美华运输公司,让广州美华运输公司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这笔运费补贴款,使运费补贴收入变成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代垫运费。

筹划后,广州美华电器公司纳税情况则变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300×17%=1530000(元)

由于价外费用960000元(30000×32)变成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代垫运费后,销项税额中不再包括价外费用计提部分139487.18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0×180×17%=918000(元)

因广州美华运输公司为该厂二级独立法人,其运输收入应征营业税,故运输汽车原可以抵扣的122051.28元进项税现已不存在了。

共应纳增值税额为:

1530000-918000=612000(元)

再加运输子公司应缴的营业税为:

30000×32×3%=28800(元)

两项合计共纳税为:

1612000+28800=640800(元)

节税结果

广州美华电器公司筹划后总的税收负担(含二级法人应纳营业税)为640800元,比改变前的664307.69元,降低了23507.69元。因此,站在售货企业角度看,设立运输子公司是合算的。

特别提示

改变前,惠州皇明电子有限公司从广州美华电器公司购货时的进项税是1669487.18元,改变后,惠州皇明电子有限公司的进项税分为购货进项税1530000元和支付运费计提的进项税67200元(30000×32×7%),两项合计起来1770000元,这比改变前少抵扣了72287.18元。

销货方改变运费补贴性质的做法,购货方未必会同意(当然,如果做工作或附加一些其他条件能使购货方同意,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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