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标准化法规概况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标准化专业工程师手册》第94页(1575字)

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标准化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标准化法规体系,使标准化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1.标准化法律制度

标准化法律制度是调整标准化活动中有关各方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标准化法律制度主要调整标准的制定部门、使用部门、企业和个人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在标准制定、标准实施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我国的标准化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加强标准化法制建设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根本宗旨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充分运用标准化手段,促进技术进步,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加强科学管理,发展国内外贸易,维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的利益,从而使标准化工作不断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标准化法律制度的建立,使得有关各方在日常的标准化活动中有了基本的行为准则,也使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对标准化活动的法制管理,做到依法行政,为保证我国的标准化工作不断满足社会需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标准化法规体系

我国的标准化法律制度以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标准化法律规范性文件为其表现形式,包含一系列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标准化法规体系。

标准化法律,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它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此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大气污染法》、《水污染法》、《经济合同法》等法律中也有一系列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规范性要求。

标准化行政法规,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条例》(以下简称《认证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督试行办法》)。此外,在国务院发布的许多行政法规中也有一系列有关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要求。

标准化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为更好地贯彻《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法定程序制定的地方性关于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标准化部门规章,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的有关标准化工作的办法、规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如我国《标准化法》颁布以来,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发布的标准化部门规章就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

标准化地方规章,则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关于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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