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标准的约束性分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标准化专业工程师手册》第119页(723字)

按照标准的约束性,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在企业里执行的标准,无论是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还是企业确定贯彻的上级推荐性标准,都具有强制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又作了具体规定,有八类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范围过宽,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3年4月16日发出“技监局标函(1993)157号”文通知,将强制性标准的范围缩小为以下五类: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国家需要直接控制的直接关系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主要产品质量标准和直接影响能耗的主要基础产品质量标准。

上述五类标准中,前四类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范围中前四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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