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国际组织介绍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标准化专业工程师手册》第351页(2814字)

由于农产品种类比较多,几乎每类农产品都有一个国际组织。这些组织虽不是专门从事本类农产品国际标准化的,但几乎没有例外地把标准化作为其活动内容之一。据统计,这类组织有不下30个。其中一些专门从事农业标准化活动的组织,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种子检验协会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都具有广泛的影响。以下扼要介绍这四个组织的活动情况。

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ISO是专门从事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国际组织。根据其宗旨,对农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十分重视,成立了数个农业专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TC),它们是ISO/TC34农产食品,TC55锯材和原木,TC87软木,TC93淀粉(包括衍生物和副产品),TC99木材半成品,TC126烟草及其制品,TC134肥料及土壤改良剂,TC1 90土壤质量。这些组织根据各自专业领域的工作量分别成立一些分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现以影响最大、最为活跃的TC34为例,简要介绍其下设机构和工作情况。

TC34成立于1958年。截至目前,参与其工作的有73个国家和组织,其中积极成员国(P)35个,观察成员国(0)38个,秘书国为匈牙利;共发布农产食品国际标准500多个,列入计划正在制定的383个。我国是该委员会的观察成员,但有选择地以积极成员参加了其分委员会的活动。详见表1 3.7-1。

表13.7-1ISO/TC34分委员会名称和我国参加身份

TC34主要制定表内各领域的产品分析方法标准。近年来,开始关注水果、蔬菜、粮食等大宗农产品贮藏、冷藏、规格(等级)标准的制定,小麦、苹果等重要产品的等级标准已发布。我国正在承担绿茶规格、八角规格标准的制定任务。

2.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AC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组建的专门从事食品标准化的机构,于1962年成立,总部设在意大利首都罗的FAO总部内。同其母体组织一样,CAC是政府间机构。截至目前,CAC成员政府共有146个。我国于1986年4月正式加入,并成立了CAC国内协调领导小组,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CAC的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公平贸易。它的工作范围包括一切农产食品,还包括食用冰、矿泉水和食品添加剂。其标准制定工作由其下设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秘书工作由成员政府分担。CAC共有30个专门委员会,详见表13.7-2。

表13.7-2 组成CAC的各专门委员会

注:是CAC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联合专家组织,实质上由欧洲国家把持。

相比ISO/TC34而言,CAC工作范围更广泛。以本章所用农业概念为前提,CAC至少有以下两个工作特色:其一,高度重视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已制定的残留限量标准数以千计(涉及183个农药品种,18个兽药品种。同种类繁多的农产品组合的结果即有上千个残留限量。);其二,下设的区域协调委员会有组织制定区域标准的任务,可列入CAC《食品法典》之中,这实质上是赋予区域性标准以国际标准的地位。根据其《程序规则》的规定,所有非区域协调委员会成员的CAC成员政府,对任一区域协调委员会制定的标准都可提出意见,但无表决权。

截至目前,CAC共制定标准362个(不包括上述残留限量标准),由四类标准构成,包括产品规格217个,分析方法89个,卫生规范41个,工作指南15个。其中产品分析方法标准,凡ISO已制定的直接采用,避免重复。所有上述各类标准共同组成《食品法典》。

尽管CAC是政府间组织,并用“法典”一词称谓其所有标准,但它声明,法典中的每一项标准本身对其成员政府并不具有自发的法律约束力,只有在成员政府正式声明采纳之后才有法律约束力。为此,在《CAC食品法典总则》中规定,成员政府要随时向CAC总部通报其对CAC法典中每一项标准的采纳情况,并理所当然地成为《食品法典》的一部分。为此,CAC规定了三种采纳形式,即全部采纳、修正采纳和自由销售,并对这三种形式以定义,便于规范成员政府的采纳行为,也便于各成员国进行比较,从而有利于促进贸易。从这个意义上说,CAC的工作要比ISO完善一些,因为ISO至今并未要求其成员通报对ISO标准的采用情况,虽然也对采用其标准的行为有一定的规定(ISO指南21号)。

3.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

相对农产品国际标准化而言,农业种子国际标准化活动历史比较久远。1924年,从事种子标准化工作的专门国际组织ISTA即宣告成立。其任务是制定国际统一的种子检验方法标准,并在种子贮藏、标签、检验设备等方面制定统一的国际标准。

ISTA下设扦样、净度、发芽、包衣、水分、贮藏、活力、设备、品种、病害等十多个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各自领域的方法研究和统一协调。其工作成果统一体现在《国际种子检验规程》之中。该《规程》1953年首次颁布,并历经多次修订,是国际种子贸易中公认的检验标准。我国《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和《林木种子检验方法》国家标准即以此为蓝本制定。

4.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CEE)

UN/CEE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设立的区域性经济委员会,成员国为欧洲各国,美、加、日等经济大国也是其成员。它成立于 1947年。该委员会下的农业委员会设立有从事农产品标准化的专门工作组,已制定了大量的农产品标准,其中水果、蔬菜方面的标准影响最大。不仅规范欧洲各国水果、蔬菜的相互贸易,同时还对从美洲、非洲、中东等地进口的水果、蔬菜产品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对南美、北非、中东等国家来说,欧洲各国是其水果、干果和蔬菜的主要出口市场,不了解UN/CEE制定的标准,是不能进入欧洲市场的。当然,现行欧洲统一市场的农产品标准是与上述UN/CEE标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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