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05页(1597字)
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与我国土地所有制相适应,我国土地所有权有二种形式,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这表明了土地所有权的实质。所有制属经济基础的范畴,广义上是指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狭义上仅是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即生产关系总和中的核心关系,或者说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产生其它一切生产关系的基础关系。所有权属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作为所有制的法律形态,是从属于所有制的,并为所有制服务,它对所有制起着促进、巩固和保护的作用。因此,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即由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土地所有制关系。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土地所有制属于经济基础,土地所有权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是二者最基本的关系。
(1)土地所有权总是在一定的土地所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并为一定的土地所有制服务。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着为其服务的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方向。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土地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形式,与此相适应,我国有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所有权形式。
(2)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决定着土地所有权形式的变革。从土地所有制历史形态的发展变化来看,土地所有制经历了由原始公有一私有一公有这样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阶段,土地所有制各个历史形态的根本变革,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土地所有制的根本变革,一定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土地所有权形式也必然随之发生变革,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革的历史。因此,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是动态的结合。
(3)土地所有权在阶级社会里反映了一种阶级意志关系。所有权既然是法律确认的结果,必然反映出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我国现阶段,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虽已消灭,但阶级意志的对立还将存在,法律仍具鲜明的阶级性质,它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广大人民用以巩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工具,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法律保障。
(4)确认和保护土地所有制的法律形式不限于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但确认和保护土地所有制不限于土地所有权一种法律形式,因为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调整这个过程的是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当然,所有权制度在这个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5)所有权制度是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实现其作为调整器的功能的。土地所有权当然也是通过对土地所有者因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实现其功能的。它反映的是一种因土地占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一方为土地所有人,另一方为土地所有人以外的其它任何人。这也表明了土地所有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意志关系。
(6)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人对其拥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样一个完整、充分和支配的权能。我们说土地所有权不是人与物的关系,但并不否认土地所有权的内容是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支配应该是最完整、最充分的。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这种权利应当是不受限制的。这一点正好与土地使用权相区别,土地使用权对土地的支配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它只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