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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申请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03页(1100字)

土地利用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同确认土地权属的程序基本一致。因此,一般应将申请土地使用许可证同申请确认土地使用权同时进行。但由于申请土地利用许可证同申请确认土地使用权和颁发土地证书毕竟不是一回事,它们有不同的要求和做法,因此,有必要在下面阐明申请土地使用许可证的程序。

(1)用地单位在申请确认土地权属的同时或以后,应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颁发土地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书,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说明自己有权申请的理由和依据,如土地证书、国家划拨、征用土地的批件,土地登记文件、土地规划和地籍图等。

(2)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应立即公布申请颁发许可证的内容摘要,并规定与此申请书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某个期限内提出意见。

(3)土地管理机关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公众意见听证会,有利害关系者,有兴趣者均可参加,陈述自己支持或反对颁发许可证的理由和意见。

(4)土地管理机关经过认真审核,应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如否决,申请者可以要求作出决议的机关复议或向作出决议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如同意申请,应颁发土地使用许可证。

(5)土地管理机关可以在土地使用许可证中规定各种限制性条件和特别要求,持证者必须遵守,持证者若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或申诉。

(6)土地管理机关按许可证中的规定,对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活动实行监督,如发现持证者违反许可证中的规定,可以中止或吊销其许可证,以保证土地利用活动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

(7)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土地管理机关认为应对许可证中的规定作必要变更时应该依法及时变更之;但不得无故变更其中的限制性条件或者中止、吊销许可证。否则,土地管理部门应对持证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责任。

由于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就意味着对土地使用的许可,那么吊销了土地证也就表明了吊销了土地使用许可证。因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土地管理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证书,同时中止或吊销土地使用许可证:①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②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③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④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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