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渔业贸易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1页(333字)

民国时期水产品进出口贸易实质是海产品的进出口。民国政府1931年5月颁布《海关出口税则》,将水产品列为第一类产品征收税款,1933年5月作了修正。国家进口税则先后于1928年12月、1930年12月由民国政府公布,1933年又颁布新税则。在新税则中,类海产品属第六类,共有25种。鲍鱼、海参等6种,由从量课税,改为减税进口。在地方水产品进出口贸易中,广东省于1941年1月颁布《舶来物产专税税则》从价征收。1932年,广西省政府颁布《广西百货产销税则》,将水产类的鱼苗、鲜鱼、鱼干、鱼籽及净鱼翅等40余种海、淡水产品列入进出口贸易征税管理之中。1935年1月,广西省颁布《出口货物饷捐捐则》,对渔业贸易也有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