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证券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2页(195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施行令》规定,当组合员缴纳完出资金时,组合长须立即发给出资证券。出资证券在记载完下列各款事项后,须由该当组合长签名盖章:(1)组合的名称;(2)发行年月日;(3)出资者的住所及姓名;(4)出资每股之金额;(5)出资内容及金额;(6)出资股数;(7)出资缴纳金额;(8)表示出资证券转让限制的文字;(9)其他所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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