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名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2页(319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1)畜产业协同组合分为地区别畜产业协同组合和业种别畜产业协同组合。(2)依据本法设立的地区别畜产业协同组合须使用带有该地区名的畜产业协同组合的名称;业种别畜产业协同组合须使用带有该地区名和业种名的协同组合的名称;中央会须使用畜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名称。(3)地区组合系指地区别畜产业协同组合;业种组合系指业种别畜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系指畜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4)非依据本法而设立的组合与中央会,不得使用第2项规定之名称与之类似的名称。(5)对于违反第4项规定的团体,农水产部长官可令其解散。本法还规定,对于违反第4项之规定者,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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