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林木登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2页(346字)

日本《关于林木的法律》第12条规定,在各登记所,备置林木登记簿。第13条规定,林木登记簿就每一宗林木,备置一份用纸。第14条规定:(1)林木登记簿应将其一份用纸分为表题部及甲乙二区,各区设事项栏和号数栏。但关于乙区没有记载的事项时,可以不设。(2)在表题部,记载关于林木的表示事项。(3)在甲区事项栏,记载关于所有权事项。(4)在乙区事项栏,记载关于先取特权及抵押权事项。(5)在顺位号数栏,记载在事项栏内记载登记事项的顺序。第15条规定,在登记申请书中,除不动产登记法第36条规定,所载的事项外,应记载下列事项:(1)树木生长在一宗土地的一部分的场合,该部分的位置及面积;有表示该部分的名称或号数时,其名称或号数;(2)树种、数量及树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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