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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39页(548字)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但必须在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1)未付清用地价款(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违者,转让无效,没收非法所得;

(2)建筑物未竣工交付使用之前,或除用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未达投资总额的25%的,除商品房可按规定预售外,其他情况不准转让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格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按其转让价格购回土地使用权。

(4)受减免地价款优惠的土地使用权人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否则转让无效,没收非法所得。

(5)无偿划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转让后,需补交一定的土地价款。

(6)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超过原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原未规定土地使用年限的,转让时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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