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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38页(755字)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原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内,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一种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赠与、出售和交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的,让受双方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也可以在中国境外进行,但没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和地区除外。转让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应取得所在国或地区的公证、外交机构的认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领使馆或商务代表处的认证。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应经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公证。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随之转让。建筑物出售时,建筑物使用范围(包括庭院、围墙等)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属建筑物所有者)同时移转。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的,各房产所有人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并转移,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受原土地使用规则的约束。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规则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土地管理部门补交用地价款,并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需向政府缴纳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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