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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40页(867字)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担保债的履行。土地使用权抵押通常不转移占有,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即使不转移占有,抵押权人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一般都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所以转移占有的必要性不大。

土地使用权抵押通常应包括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在内。抵押人与他人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抵押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抵押人用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时,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但抵押权人按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时,原租赁关系失效,造成损失由抵押人承担。

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否则合同无效。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持抵押合同到土地管理部门(或登记处)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10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或登记处)办理注销手续。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应包括的内容主要是:①抵押人名称(姓名)和抵押权人的名称;②贷款的用途;③贷款的币别,金额;④地块的地点、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价值;⑤贷款的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的时间、方法;⑥贷款支付方式;⑦地块的占管方式和责任;⑧违约责任;⑨解决纠纷的仲裁或诉讼协议;⑩其它事项;⑾签订日期、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记载的内容主要是:①登记编号、日期;②抵押人权名称(姓名)、法人代表及地址;③抵押权人名称、法人代表及地址;④贷款用途;⑤贷款的币别、金额;⑥地块的地点(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价值;⑦贷款和抵押的期限;⑧地块的占管方式;⑨土地使用权过去抵押情况;⑩抵押合同签订日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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