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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地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48页(676字)

绝对地租的实体是超额利润,其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以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从对土地自然力的利用和对土地地基的空间利用两方面来考察,绝对地租可区分为农业绝对地租和城市绝对地租两种基本形式。

1.农业绝对地租

农业对土地自然力的利用,说明有大量的可被利用的自然要素参与物质生产过程,谁垄断了这种土地所有权,谁就能在经营活动中以较少的投资取得较多的物质产品。因为土地的自然力是作为主要的生产资料来发生作用的,这样农产品的价值将高于生产价格,这个差额形成了超额利润,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就不参与利润的平均化,而转化为绝对地租,被土地所有者所占有。

2.城市绝对地租

对土地空间的利用主要是指城镇建筑地段。城市绝对地租作为价值实体,是社会必要劳动的凝结,是企业提供的总剩余产品的一部分,是企业超额利润的转化形态。企业是用总剩余产品扣除绝对地租后的余额,参与资金利润的形成,所以企业仍然获得了平均利润。同时,供求关系也会使地租与企业利润的分割形成一个正常比例,因而地租总是作为超过企业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部分。国家为了实现其国有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要求,对企业普遍征收绝对地租,体现了土地所有者(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即体现了国家和企业在怎样管好,用好城市土地的责、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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