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0页(385字)

亦称“征用土地”。国家根据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有,并给予适当补偿的强制性措施。征用土地的基本程序是,承担建设任务的单位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选点后,由土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选址、核定面积,并主持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然后报请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向用地单位划拨土地,颁发土地使用证。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是,既要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用地,又要照顾农业生产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征用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或以相等的国有土地调换,并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和生活妥善安置;要节约用地,尽可能利用荒地空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必须履行严格的上报和审批手续。被征用的土地产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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