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9页(532字)

土地管理机关或乡级人民政府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地行政处罚形式主要有:①责令交还土地。主要针对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还的违法行为。②责令限期治理。针对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开发土地时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等破坏土地资源的违法行为。③罚款。可以单处或并处,适用于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等大多数土地行政违法行为。④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⑤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⑥没收非法所得。⑦责令退赔。适用于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行政违法行为。⑧责令限期改正。主要适用于企业或个人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⑨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9条规定,凡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2)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3)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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