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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工会探索协调劳动关系的新途径有哪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88页(425字)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中,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多元化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情况下,乡镇企业、个体企业、三资企业大量涌现,把国有企业协调劳动关系的做法套用到其他类型企业中去,不仅不合时宜,而且不会出现什么好结果。即使在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其经济运行机制也出现了不同的特点,因此,沿用过去调节劳动关系的做法已远远不能适应今天的新情况。例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会具有企业资产所有权,理所当然成为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具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批准公司年度预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以及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等职权,因此,职代会所拥有的工资奖金方案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福利方案审议决定权、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权等都需要进行调整。因此,解放思想,转换脑筋,大胆探索协调劳动关系的新途径,是工会面临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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