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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新机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88页(2198字)

按照国际惯例办事,有时成了某些人借以限制、削弱工会和职工权益的理论根据。其实,按照国际惯例办事,正是工会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力度,建立协调劳动关系新机制的有力武器。国际劳工组织制订的公约和建议书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国际劳动标准。国际劳动标准强调工人的基本权利和工会的权利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新形势下,中国工会也应该而且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大胆地提出和理直气壮地尝试协调劳动关系的新办法、新机制。

1)建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然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司化,建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制有利于工会加大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它完全符合国际惯例。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欧洲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制,欧洲经济共同体也制定了相应的公司法草案。参加董事会的职工代表人数不等,少者一人,多者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人董事的权力和义务一般来说同其他董事的权力和义务相等,工人董事可由全体工人选举产生,也可由工会任命。监事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占有相当比例,甚至与资方对等,监事会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参与企业的重要决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有条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制,我们有理由比资本主义国家做得更完善,而没有丝毫理由倒退到连资本主义都不如的境况中去。事实上,自我国推行股份制以来,许多股份制企业已经吸收了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进入了董事会,有的还出任了副董事长;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的情况更为普遍。现在要做的是,使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化、制度化,使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权利和责任具体化。

2)建立集体谈判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谈判是工会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力度必不可少的手段。有的人反对提倡集体谈判制,认为这样做是生搬硬套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把企业中管理人员与职工的矛盾混淆为资本家与工人的矛盾,这不利于企业与社会的稳定发展。许多工会工作者也有意无意地回避集体谈判这一提法,其实这都是不对的。集体谈判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已存在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是这些国家执行的最重要的劳动制度之一,对于调节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和提高工会在该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具有重要作用。众所周知,我们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化、法制化的经济,这包括劳动关系的契约化与法制化。请问,不经过谈判,契约何以建立?集体谈判是集体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集体合同的签订是集体谈判的结果,即使是个人的劳动合同也需经过谈判才能签订。总之,在市场经济中,任何合同的签订都要经过谈判,协商就是谈判,我们不必回避这一事实,就象我们无法回避“待业”就是“失业”一样。问题同样在于如何使集体谈判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只有这样,才能使其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有力杠杆,而不致使其在盲目发展中误入歧途。在我国,企业内集体谈判的双方,一方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代表,另一方是工会推荐的职工代表。集体谈判的形式是面对面的协商对话,只有双方的代表才有权参加。集体谈判的内容是工会提出的各项要求,它主要涉及工资、奖金、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假期、请假、解雇、违纪、惩处、学徒、福利、劳动定额、劳动争议、合同期限、新合同谈判程序等。有关劳动关系的所有问题都可以成为集体谈判的内容。集体合同是企业内部的小“劳动法”,有了集体合同,工会在指导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就有了大前提和依据。事实上,集体合同在我国许许多多企业中已经大量存在,只不过它们的名称叫“共保合同”和“双保合同”等等,而且在新形势下要调整程序和更新内容。

3)建立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是欧美工人参与企业管理以及工会用以协调劳动关系的一种广泛采用的形式。只不过名称有所不同而已,有的叫“工厂委员会”,有的叫“劳资委员会”,有的叫“企业委员会”,有的叫“劳资联席会议”等。这类委员会在不同的国家作用也有所不同,有的是一种咨询机构,有的是一种劳资共决机构,有的用它来解决集体合同中没有涉及到的劳资关系问题。我们不必照搬照套欧美国家的做法,但将它加以移植改造,建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管理委员会”,对工会加大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则不失为一条好的途径。这在三资企业更有其特殊的意义。按照国际惯例,企业管理委员会应由企业行政代表和职工代表以对等人数组成。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的形式互通情报,以利企业行政和工会、职工互相了解,加强沟通,减少矛盾;也可以将企业行政与职工有争议的问题或劳企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随时拿到企业管理委员会来讨论;还可以区别不同类型的企业将职代会的全部职能或部分职能放到企业管理委员会中去。当然,这也要使其规范化、法制化。组建管理委员会对于我们并不是一件十分陌生棘手的事,因为在此之前,国有企业都有企业管理委员会,今天只要赋予其新的内容与形式即可。

当然,加大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力度的途径远不只以上三种,但只要工会工作者勤思考、敢实践,我们就不会辜负广大职工的希望和党与国家的重托,开创出协调劳动关系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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