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工会的组织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68页(1204字)
“民主集中制”是工会的基本组织原则,中国工会章程明确规定了这一点。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走群众路线的制度。它反映着领导和被领导、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它是我们国家和共产党的组织原则,也是工会的组织原则。工会作为广大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理所当然要充分体现民主,实行民主制度,使广大职工群众能够广泛地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能够按自己的意愿、意志决定工会的重大事项和选择工会的领导人,能够成为工会活动的主体。同时,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要有战斗力和凝聚力,需要有必要的集中。要能集中职工群众的意志和力量,形成统一的组织、统一的思想和统一的行动。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各级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工会会员大会、各级会员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工会的权力机构,工会的重大事项都应由它们在充分民主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②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各级领导人应由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产生。③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要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使会员、会员代表能有效地检查和监督工会领导人的工作,检查和监督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使领导机关的方针、决议、指示真正反映会员的意志。④工会各级领导机关,要通过各种民主形式,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切实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⑤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使工会组织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成为统一的整体。
民主和集中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缺一不可的。两者的统一,是民主集中制的精髓之所在,二者不可偏废。没有充分的民主作基础,便不会有正确的、真正的集中。而民主作为一种制度,本身就体现出多数原则。尊重多数人的意志,服从多数人的决定,这就是集中。而这种集中,同样充分体现了会员群众的意志,因而也同样体现了自愿的原则,是自觉自愿的服从,不是生硬的强制,不是少数人的专制和长官意志。无政府主义不要集中,因而也就谈不上真正的民主。对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工会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是,对工会内部应具有更广泛的民主性特点认识不够,对发展内部民主重视不够,对广大会员群众民主权利尊重不够,民主少而集中多,造成某些工会组织滋生官僚主义,成为“官办”工会,从而脱离了职工群众。因此,工会要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扩大工会内部民主,使工会民主化,使民主制度化。同时也有坚正确的集中,不能各行其是、各自为政,警惕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