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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72页(406字)

由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是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地方总工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市(省属)、地、盟总工会或办事处;县(旗)、区(市属)总工会。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地方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地区有关职工具体利益的重大问题,领导本地方工会工作。

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地方总工会“常委会”。是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的最高领导机关。成员一般由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省一级总工会和职工在100万人以上的城市总工会常委设9至15人,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2至4个,最多不超过6人。直辖市、地辖市总工会常委设7至13人,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县一级总工会常委不超过9人,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2人,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不设常委会和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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