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84页(524字)

国家确定对一些不可移动或者不应当移动而需要原地保存的文物加以特别保护的单位。这类文物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古代的,包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遗址等;另一类是近代和现代的,包括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不同,确定为不同等级的文物保护个体。我国的文物保护单位分为三级:县、自治县、县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务院核定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由专人负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筑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时,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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