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方水政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2页(405字)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根据州《水法》规定,水开发和管理工作机构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级组成。其中联邦机构主要有,垦务局、陆军工程兵团和土壤保持局。州机构主要为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和水资源局。根据《水法》规定,州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水权管理和发放排污许可证,以及编制该州各地区的水质规划。州委员会委员由州长任命,任期4年。州委员会下设地区委员会,由兼职委员组成,州长任命。地区委员会只负责处理排污许可证和水质计划,不处理水权。州水资源局主要负责水资源规划;与水有关的公共安全,包括防洪调度和大坝安全监督;洪泛区管理;州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水资源局下设若干办事机构。另外,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水管理机构主要有东海湾市政公共事业管理区和南加州都市用水管理处。东海湾市政公共事业管理区负责向旧金山东部地区的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南加州都市用水管理处负责向加州南部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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