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84页(369字)

遗存在社会上或仍埋藏于地下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遗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2条的规定,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文物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述文物: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和石刻等;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着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④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此外,法律还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动物化石视同文物,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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