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83页(460字)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文艺演出活动的管理。我国对文化演出的管理是实行由国家文化部归口管理,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归口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演出管理的主要制度有:①计划性演出的管理。计划性演出是指文化行政部门主办或者参与主办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指示要求和工作计划安排组织的演出活动,一般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②商业性演出管理。凡对外营业性售票或有广告、赞助的演出以及其他有偿演出为商业性演出,包括境内文化单位的商业性演出和入境的商业性演出。一般由同级文化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管理部门归口审核,由文化管理部门审批。文化部所属单位组织的商业性演出,由文化部市场局归口管理。举办商业性演出要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③出境演出和入境的非商业性演出,统一归口文化部外联局、港澳台办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演出,有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并依法处罚当事者。④演出经纪单位必须依法申领《演出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演出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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