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农民银行不动产放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5页(323字)
民国政府1936年发布《农民银行农村不动产抵押放款简章》,共16条,其中规定:简章所称不动产以现正耕种的土地,经省土地局实行丈测登记发给新式营业证者为限;简章所称放款,以由合作社转贷与社员为原则,农民个人不得向该行直接请求贷款,合作社亦不得转于非社员;凡合作社社员以不动产向合作社请求贷款,每社员最多以30元为限;该行不动产抵押放款标准,不得超过该不动产估价1/4,其估价暂以省土地局所规定为标准。简章还规定:押款利率一年以内的月息8厘,二年以内的月息9厘,三年以内的月息1分。合作社转与社员,其利率一年以内的不得超过1.1分,二年以内不超过1.2分,三年以内不超过1.3分,但另加手续费2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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