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2页(362字)

规范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制度的行政规章。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共11条,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防止个人建造住宅的违法乱纪行为。其适用范围为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办法》规定,凡在城镇有正式户口、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和职工都可以申请建造住宅。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另外,《办法》还规定了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建设面积标准、资金材料及施工力量的来源等。违反该办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罚款。对违法建筑的住宅予以拆除或没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违反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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