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药材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89页(442字)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1)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未按计划规定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在禁止采猎区、采猎期进行采猎或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未持采药证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由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罚款。(2)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或批准,擅自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3)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出口属于自然淘汰的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药用部分,未按规定计划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未实行限量出口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4)破坏野生药材资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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