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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卫生津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67页(545字)

指国家对医疗卫生等单位中专门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工作人员设立的津贴。根据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时间长短、工作量大小、工人和环境的好坏、防护的难易程度以及对身体健康的危害等,将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划分为4类:

第一类津贴适用范围是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麻风病防烈性传染病诊治,以及在传染病医院、结核病院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的人员。

第二类津贴的适应范围包括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的工作人员,以及专职从事放射性的物质保管、检测工作人员和从事放射线与同位素诊治研究的科研人员。

第三类津贴适用于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和超声波、激光、高压氧舱诊治的工作人员。

第四类津贴适用范围为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室、病理室工作的人员。

根据规定,凡同时兼做两类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工作的人员,只能享受其中的一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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